會理金店搶劫犯被判七年零九個月
曾經轟動會理的2012年“5.11”金店搶劫案,被會理公安機關破獲并于2014年2月12日將案犯成功抓捕。2014年6月26日上午9時,會理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德洪搶劫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判處王德洪有期徒刑七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影響惡劣,公開審判經查,被告人王德洪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4月8日被會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樂山監獄,后兩次減刑,于2010年2月7日刑滿釋放。
2012年5月11日案發前幾天,因經濟拮據,被告人王德洪產生搶劫金店的念頭。通過踩點后蓄意策劃,提前在會理縣住宿,并將會理縣元天街噴泉處“周大生”珠寶店作為搶劫目標。
案發當日,被告人王德洪先至會理縣電力大廈附近一五金店購買了作案工具射釘槍,后又到會理縣鐘鼓樓一漁具店購買一長形漁具包,用于包裝射釘槍,中途繼續到一摩托車修理門市取得一截約20公分長的黑色鋼管套在射釘槍槍口。
精心準備之后,11日12時許,戴著墨鏡的王德洪走進元天街“周大生”珠寶店,假裝購買黃金項鏈,在導購員應其要求將一根價值20000余元的男式黃金項鏈試戴其頸上后,王德洪以掏錢為借口,從事先準備好的漁具包內拿出射釘槍,并用槍口對著導購員,退出珠寶店,快速轉身逃離現場。在逃跑中其戴的墨鏡掉于金店附近。隨后被告人王德洪在會理縣石榴文化廣場租乘王某某的黑色“比亞迪”轎車逃往云南省永仁縣,途中將作案工具射釘槍等物從車窗拋棄。
搶案發生后,在會理造成極度惡劣影響,公安機關及時布控偵查。后經公安機關從金店玻璃柜面及嫌疑人所遺留的墨鏡沾附物中提取的DNA,與被告人王德洪刑滿釋放前所采集的DNA對比系一致,遂將王德洪列為網上在逃人員,并于2014年2月12日將王德洪抓獲。經鑒定被搶的黃金項鏈價值22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德洪在犯故意傷害罪時年滿15歲。法院通過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被告人王德洪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科學量刑,法官釋明被告人王德洪在犯故意傷害罪時年滿15歲,系未成年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規定,被告人王德洪不能認定為累犯;被告人王德洪搶劫時所持射釘槍,因未找到,該槍能否正常擊發不能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即不能確定被告人王德洪搶劫時所持槍支符合該規定,據疑罪從無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不能認定被告人王德洪為持槍搶劫,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源于四川在線/圖源于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