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縣 為追女友 主動掏了10萬元 美夢破滅,錢卻要不回來了
男子為與前女友和好,主動為其掏出10萬元,然而事與愿違,舊情復燃之夢破滅。男子再想把錢要回時,女友以感情補償費為由拒絕返還。
2011年10月8日,家住甘洛縣城南社區的楊先生先向王女士提供了5萬元,2012年2月17日又向王女士的銀行賬戶存入5萬元。上述10萬元王女士未向楊先生出具任何字據。2014年5月,楊先生以王女士欠其10萬元借款未還為由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
王女士辯稱,原、被告上學時為戀人關系,畢業后分手,成立了各自的家庭,但依然頻繁聯系。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間,原告先后給付被告10萬元。二人商議欲解除彼此的婚姻,然后二人結婚,但最終未果。被告認為,自己對原告付出了太多的感情,10萬元應是原告對被告的贈予或者感情上的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楊先生給付被告王女士10萬元,原、被告對此均認可,法院對該事實應予以認定。關于10萬元的法律性質,雙方存在爭議。原告認為是借貸關系,被告則認為是贈予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被告不認可10萬元是借款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收到的10萬元是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原告以被告借款未還為由請求被告償還10萬元及利息,理由不充分、證據不充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源于四川在線/圖源于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