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變更備案辦理指南
一、法定依據(一)《旅行社管理條例》(1996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5號發布根據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二款:“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等級手續。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12月26日國家旅游局第16號令)第二十四條:“國內旅行社申請轉為國際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申請轉為國內旅行社,應當按照設立審批旅行社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旅行社需要改變登記注冊地的,應當征得原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改變后的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形式、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場所、停業、歇業等事項變更,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申報材料(一)過期導游證原件;(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三)申請人與旅行社或導游服務中心簽訂的勞動合同;(四)按規定填寫的《換發導游證登記表》。
三、辦理程序(一)向州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遞交申報材料;(二)州旅游局轉報省旅游局;(三)經審核,省旅游局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換發導游證,對不符合頒證條件的,要當面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材料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申請人進行補充和完善。
(四)國內旅行社申請轉為國際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申請轉為國內旅行社的,將申請材料報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轉報國家旅游局。
(五)省旅游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四、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二)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五、收費依據:無六、收費標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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