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四川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解釋
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農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
(二)本人及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滿60周歲。
二、確認條件的政策解釋(一)關于戶口界定的問題1、“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農村居民戶口”。界定為粗淺村居民戶口,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現戶口登記地址在村委會、有承包責任田(草場)以從事農(牧)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所在地沒有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范圍。
2、夫妻(含再婚)雙方有一方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居民戶口的,夫妻雙方不予獎勵。
3、一方曾有工作單位、現領取退休金、養老金或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戶口返遷為農業戶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獎勵。
4、口袋戶、戶口待定待落、沒有戶口的人員不予獎勵。
5、喪偶或離異尚無配偶的人,以本人戶口狀況界定。
6、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員會的,分別向其戶口所在村民委員會申報。
(二)關于生育行為合法性的問題1、1980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子女數量應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員會關于計劃生育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川革發[1979]14號)關于生育數量的規定,即不超過兩個。
2、1980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數量應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川府發[1980]177號)及相應各個時期政策法規規定。
3、夫妻前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次生育的子女出生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次生育的合法性時,視為合法。如:某婦女生育的第一個孩子在其生育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前死亡,或生育的兩個子女中的一個婦女生育子女數雖然超過了兩個,但其生育行為符合有關政策規定,視為合法。
4、有無生育行為判定標準以計劃生育出生人口統計口徑為據。活產(出生時有生命體證)的,可判定為有生育行為或者計算為曾生育子女。
(三)關于“現存子女”計算的問題1、本人及配偶現存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含送養、寄養、判隨前夫或前妻)和收養子女。
2、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為以后死亡的,該死亡子女計為該夫妻存子數。
3、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計算。其中,婚姻關系多次變化的,因婚姻關系產生的繼子女,如產生繼子女關系的婚姻關系解除,該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如:甲曾與乙結婚生育一子女,乙喪偶后與有一子女的丙再婚后未生育,離異后,乙與有一子女的丁再婚未育,則計算乙丁子女數為兩個。
4、生育雙、多胞胎的,以子女個數計算子女數量。
5、子女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計算子女數。
(四)享受獎勵扶助的兩女戶夫妻的條件生育子女數量符合相應各個時期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存兩個子孩的夫妻,屬于獎勵扶助對象。
(五)關于收養子女的問題1、根據國家規定,未曾生育僅有收養子女的夫妻不列獎勵扶助對象。
2、依法生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收養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死亡,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屬于獎勵扶助對象。
對依法收養的認定:
①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長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戶口登記為收養人子女的;②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人和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戶口登記為收養人子女的;③1994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后收養的,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六)年齡認定年齡以夫或妻個人為單位認定,夫妻雙方一方符合規定即一方為獎勵扶助對象。“年滿60周歲”是指按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時間(無身份證的,由公安部門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戶口薄上記載的身份證號碼判定),以年份計算年滿60周歲。
(七)其它問題1、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符合獎勵扶助條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時享受獎勵扶助的,從本人申報并被批準之年起享受,之前的獎勵扶助金不予補發。
3、符合獎勵扶助條件但在申報登記程序啟動前已死亡的,不納入登記。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