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產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涼山州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產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涼府發〔2015〕14號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相關部門:
涼山州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資源富集,發展潛力巨大,開發建設勢頭迅猛,州委、州政府已將新能源產業確立為全州三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為推動全州新能源資源開發,規范新能源項目開發秩序,加快建設全國重要的清潔能源產業基地,促進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現就支持全州新能源產業加快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做實項目前期工作,促進資源有序開發充分認識全州新能源資源優勢,進一步加強測風、測光等資源勘測力度,準確掌握新能源資源稟賦。認真組織實施國家能源局《涼山州風電基地規劃》,適時編制全州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加強規劃的銜接協調,將新能源項目建設納入全州能源發展規劃,配套電網建設納入電網發展規劃;加強新能源建設規劃與土地、林地利用、城鎮發展等規劃的有序銜接。規范風電項目建設時序,促進風電資源有序開發。加強光伏項目前期工作深度,縣市人民政府要提前介入,結合境內光熱資源、土地情況和電網接入等條件擬定境內光伏項目推薦場址并加強論證,提高擬建項目的科學性和成熟度。
二、堅持市場配置資源,強化引資平臺建設按照“政府主導、市場主體”的原則,以縣市人民政府為新能源項目開發權出讓責任主體,堅持市場化配置新能源資源。
(一)風能數據觀測權由項目所在縣市職能部門(發改、投資促進等)請示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出讓方案建議,報州人民政府及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后出讓,出讓結果報州發改委、州投資促進局備案。測風滿12個月完整風年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轉為正式項目開發業主。
(二)光伏、生物質及其他新能源項目開發權由項目所在縣市職能部門(發改、投資促進等)提出出讓方案建議,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出讓結果報州發改委、州投資促進局備案。
(三)實行新能源項目開發權重大事項變更、調整審批報告制度。新能源項目開發權出讓后,項目核準或備案前擬對出讓方式、出讓主體、出讓內容進行變更、調整或收回的,風電項目經縣市政府出具意見后,報州政府及省發展改革委批準,批復結果抄送州發改委、州投資促進局備案;光伏、生物質及其他新能源項目報縣市政府批準,變更結果抄送州發改委、州投資促進局備案。若項目已核準或備案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報批后,由原核準或備案機關按程序對核準或備案事項進行調整,嚴禁項目業主擅自變更投資主體。
(四)加強引資平臺建設。充分利用各種招商引資平臺,加強新能源潛在開發項目的宣傳推介。加強與潛在簽約企業的溝通對接,引導落實投資意向。做好對潛在簽約企業的考察甄別,引進具備建設實力的開發企業。落實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提升配套服務水平,促進新能源引資項目落地實施。
三、理順項目審批程序,提升審批服務水平(一)新能源項目核準備案程序。
1.風電項目核準程序。凡符合國家能源局《涼山州風電基地規劃》確立的開發時序并納入年度核準計劃的風電項目,按照《四川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經縣市、州發改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尚未納入《涼山州風電基地規劃》和年度核準計劃的風電項目,需經申報納入規劃和年度計劃后,再按上述程序辦理核準。
2.光伏項目備案程序。并網光伏項目在落實年度規模指標后,按照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組織相關材料,經縣市、州發改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備案后,憑借備案通知書辦理選址、用地(含林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節能評估、招投標、施工許可等事項。為確保年度建設項目在年內及時建成,按照并網光伏項目備案主管部門的要求,規模指標的配置與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度相掛鉤,項目業主在獲得縣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可提前辦理上述前置要件。
分布式光伏項目根據擬接入臺區內的電力負荷情況研究確定備案規模后,按照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涼山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服務指南》的有關規定組織相關材料,經縣市發改部門報州發改委備案(其中,企業法人投資建設的,由企業自行申報;個人投資建設的,由電網企業收集后按季度統一申報)。按照國家規定,分布式光伏項目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但占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應依據各行業法律法規銜接辦理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
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國家電網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即不向上一電壓等級電網送電)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并網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3.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程序。按照《四川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后,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經縣市發改部門報州發改委核準,農林生物質發電非供熱項目經縣市、州發改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全面取消前期工作咨詢復函,州、縣市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根據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等獨立辦理核準前置要件。
新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省關于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制定并公開行政審批《服務指南》,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流程,為新能源項目申報單位提供全面指導和公開透明的信息服務,高效辦理各項要件手續。
國網涼山供電公司應建立簡捷高效的新能源項目并網服務體系,確保新能源項目及時并網、優先調度、全額收購。開通新能源項目并網審批“綠色通道”,簡化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并網服務流程,縮短服務時限。
四、建立動態退出機制,嚴格規范開發秩序(一)凡占而不建(未按開發權出讓協議規定的前期工作時限開展前期工作,且超過兩個月的),炒作倒賣開發權或未經審批部門同意擅自改變項目業主的項目,經約談協調無效的,由原開發權出讓單位收回開發權,按本實施意見明確的新能源項目開發權重大事項變更、調整審批報告制度的規定,重新確定開發業主。
(二)對已開展前期工作(已委托設計或已開展“三通一平”工作)或開工建設的項目,由于客觀因素和不可抗力,確需延長前期工作時間或建設時限的項目,項目業主應向項目所在縣市發改局和州發改委提出延期申請,經原審批部門審查批準后,可適當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對前期工作或建設進度緩慢,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超過約定的前期工作時限或設計工期的項目,由原開發權出讓單位責令項目業主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經批準后可適當延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超過所延期限仍無力繼續開展前期工作和建設的項目,由原開發權出讓單位收回開發權,按本實施意見明確的新能源項目開發權重大事項變更、調整審批報告制度的規定,重新確定開發業主。
(四)對已完成前期工作(已委托設計或已開展“三通一平”工作)或已部分開工建設的項目,如因原開發業主無力繼續建設的,由原開發權出讓單位依法收回開發權,經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后與原項目業主核算確認前期實際投入,由新獲得開發權的項目業主向原業主進行補償支付。
五、加強輸出平臺建設,破解電力送出瓶頸加快建設一批急需電網項目,優先滿足當前最急迫的新能源電力送出需要。盡快啟動電網規劃修編調整工作,在電網規劃中充分對接新能源項目規劃,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涼山電網結構,滿足全州新能源電力中長期送出需要。在規劃的研究和編制中,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保留一定的送出裕度,以滿足潛在新能源項目電力送出的需要。加強與國家、省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協調對接,進一步加大電網項目投入力度,提高電網項目協調服務水平,加快推進電網項目建設。積極爭取國家、省政策支持,借助大型水電項目送出平臺,探索水、風、光等能源電力多渠道互補輸出新方式。科學規劃和使用電力送出通道,避免重復建設和無效投資。
六、強化利益共享原則,落實本地注冊繳稅(一)嚴格落實新能源項目在資源開發地注冊登記和解繳稅收制度。根據省政府205號令(《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七條“在民族自治地方從事資源開發利用的企業應當在資源開發地注冊,在當地繳納有關稅費并接受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的規定,凡在涼山州境內投資開發新能源項目的業主,必須在項目所在縣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關于稅務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外資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開發新能源項目的工商營業執照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項目業主的工商住所和稅務登記必須在項目所在地辦理;電站建設期間和建成運行后所產生的稅收,一律在當地稅務機關解繳。
(二)建立邊界項目利益共享機制。涉及兩縣市邊界區域項目,項目審批必須取得有關縣市政府及開發企業的共同認可,實現共同開發和利益共享;因顧及資源整體性而交由一方統籌開發的,應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或稅費分成,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七、強化建設要素保障,著力優化建設環境(一)加強新能源項目與重點項目計劃的銜接。對具備前期工作深度、經審查被納入年度重點項目計劃的新能源項目,在銜接和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予以適度傾斜,保障新能源項目供地。
(二)進一步加大光伏發電項目供地支持力度。
1.光伏發電項目中的太陽能電池板列陣使用未利用地,可采用租賃、入股、作價出資等方式用地,由項目所在縣市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與光伏項目公司簽訂用地協議或《租賃合同》。
2.積極引導新能源項目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址,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允許占用優質耕地。鼓勵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對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在土地規劃、計劃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光伏項目中的永久性建筑需占用耕地和農用地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報批手續,并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3.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需按出讓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4.采用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光伏項目,用地單位應按照租賃協議約定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變相用于非約定用途,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要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和整改;對逾期未糾正和整改的,要依法處理,恢復土地原狀。
5.積極爭取國家、省林業部門對光伏項目太陽能電池板使用林地采取租賃和林權所有者入股等方式建設的政策支持,但在國家、省對光伏項目使用林地相關政策作出調整前,光伏項目應嚴格執行現行林地管理規定,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三)加強新能源項目融資服務。實施穩健靈活的信貸政策,支持服務優質新能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做優做強,支持具有競爭優勢的項目。積極探索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和家庭自建分布式新能源項目。
(四)加大新能源項目大件運輸協調服務力度。州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運管處、交投公司及相關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州政府《研究風電建設項目大件設備運輸工作紀要》(涼府閱〔2015〕4號)確立的責任分工和協調處理意見,做好風電項目大件設備運輸協調管理工作,確保道路通行通暢和風電設備有序運輸;其他新能源項目大件運輸問題參照執行。
(五)強化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中的民事協調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作為新能源項目建設協調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高度重視,主動服務,全力保障,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要成立專門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超前介入工程施工,全面配合工程建設單位做好工程建設管理,搞好協調服務;要加大宣傳力度,促進工程實施地和周邊群眾充分了解項目建設需要,引導群眾主動配合和支持工程建設;組織項目涉及的鄉鎮政府和村組做好相關征地拆遷工作,落實工程預算內各項補償賠償,積極承擔涉水、涉林、供地、路網接入、電力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協調服務;協調做好治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維穩等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零阻工、零障礙”推進。相關工作涉及州級行業部門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接,主動介入,高效服務。
八、延伸和完善產業鏈,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依托涼山優勢的電力資源和人力成本,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風機葉片及機組、光伏組件制造等產業落戶涼山,建立和發展涼山州新能源裝備制造業;研究制定產業政策、地方法規,引導和推動州內新能源項目采用本土設備,促進州內新能源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培育發展涼山州新能源運行、維護專業企業,鼓勵和引導州內新能源項目采用本土運維服務。依托優勢的清潔能源電力,培育發展電冶產業,延伸完善產業鏈,提升內生動力,引導新能源電力逐步就地消納,促進新能源產業優化發展,推動工業經濟轉型升級。
涼山州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