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住房公積金內部稽核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建立健全稽核審計制度,充分發揮稽核審計的監督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審計,是指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中心”)的稽核審計人員,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對全州住房公積金業務活動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稽核審計。
第三條 州中心稽核審計部門,在州中心的領導下依法實施全州住房公積金的稽核審計工作,同時接受同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稽核審計人員在稽核審計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五條 被稽核審計的部門或單位應及時準確報送有關數據資料,積極主動配合稽核審計人員做好稽核審計工作。
第二章 稽核審計權限第六條 稽核審計人員有權要求被審計的部門按照規定時間和內容報送各種業務資料,被審計部門不得拒絕、拖延和謊報。
第七條 稽核審計人員進行稽核審計時,有權隨時查閱住房公積金的各類業務資料,被審計部門不得拒絕。
第八條稽核審計人員進行稽核審計時,有權就稽核審計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證明材料、資料和文件,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如實向稽核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稽核審計人員進行稽核審計時,有權對稽核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計算機系統、電子數據及現場進行查實,被審計部門和個人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
第十條稽核審計人員認為被審計部門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在管理中有違反或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的,有權建議糾正,不予糾正的,應當提請州中心建議有關部門按有關法規、制度和紀律進行處理。
第三章 稽核審計對象、類別及時間第十一條稽核審計對象為州中心業務科室、西昌市分中心、各縣管理部及相關的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房地產開發公司、擔保公司等涉及住房公積金業務活動的單位。
第十二條 稽核審計分為日常業務稽核審計、專項稽核審計、專案稽核審計。
(一)日常業務稽核審計是指對被稽核審計對象報送的文件、數據、報表和資料通過分析而發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經常性稽核審計。按時間劃分為半年稽核審計和年度稽核審計。
(二)專項稽核審計是指根據年度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特點,按照中心部署,對特定事項進行的稽核審計。
(三)專案稽核審計是指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中工作人員發生差錯或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州中心部署進行的稽核審計。
第十三條稽核審計部門應根據全州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情況及需要,采取計算機稽核審計、報送稽核審計和現場稽核審計中的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以定期為主,不定期為輔開展稽核審計工作,并對稽核審計情況作出審計報告。
第四章 稽核審計的主要內容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款回收計劃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劃執行情況;其它需要稽核審計的內容。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歸集日常業務稽核審計的內容:
(一)住房公積金的開戶、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合規。
(二)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等基礎信息輸入業務管理系統是否準確,并進行復核校對;在調整及各類補繳時,是否合規。
(三)單位和個人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是否按規定及時準確做賬,是否定期與繳存單位、個人對賬。
(四)對拖欠、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是否造冊登記和催繳。
(五)繳存比例發生變動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是否按規定向州中心申報,由州中心報管委會批準后執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是否及時準確地發放到單位及個人手中。
(六)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及時匯繳分配,是否有長期掛賬不分,損害職工利益的現象。
(七)繳存單位增減職工及月繳存額的變更是否及時辦理開戶、轉移、封存、啟封及銷戶手續。
(八)是否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臺賬;是否有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現象。
(九)由繳存單位填制的相關繳存票據,是否印章齊全、規范、清晰,相關附件是否完整。
(十)其它需要稽核審計的內容。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日常業務稽核審計的內容:
(一)銀行支票、業務印章、重要空白憑證是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使用和保管,在使用和保管過程中責任是否明確,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二)依據《涼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時,是否嚴格按照審批復核制度,實行雙人復核,手續是否齊全;在提取額度和方式上是否合規,是否嚴格執行審批制度。
(三)職工死亡、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一(四)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是否對預留印鑒、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實,并要求出具提取的相關證(五)是否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和違規核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情況。
(六)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管理活動的檔案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分類、是否按制度妥善保管,各類報表是否及時、準確報送中心領導及相關業務科室。
(七)其它需要稽核審計的內容。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日常業務稽核審計的內容:
(一)依據《涼山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貸款發放是否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和審批,申請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二)貸款的對象、用途、額度、期限、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資金劃轉是否真實,合規。
(三)貸前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購房合同、首付款、婚姻現狀、工資收入等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是否有詳實的調查記錄和資料采集。
(四)貸款抵押、質押物是否真實,是否按照《擔保法》、《涼山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抵押價值是否控制在規定值范圍內;出質人是否與受托銀行簽約、是否進行備案登記、質押物是否按規定保管。
(五)與借款人、產權共有人、房地產開發公司、擔保公司、委托銀行等簽訂的各類合同或協議是否完整、真實、合規。
(六)商品房按揭貸款樓盤、擔保公司階段性擔保,是否按要求上報州中心審核批準;保證金的收取、管理、退還是否合規。
(七)是否建立貸款風險分類等級制度。即: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呆賬貸款(后兩類稱為“不良貸款”);對逾期貸款是否及時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是否建立風險分類臺賬管理,并編制逾期貸款催收計劃。
(八)貸款管理的檔案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分類、是否按制度要求保管的年限妥善保管,各類報表是否及時、準確報送州中心領導及相關業務科室。
(九)其它需要稽核審計的內容。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核算、增值收益日常業務稽核審計的內容:
(一)銀行支票、業務印章、定期存單、重要空白憑證及有價證券是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使用和保管,在使用和保管過程中責任是否明確,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辦法》,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是否明確崗位責任,是否相互制約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
(三)是否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開戶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賬務登記,財務核算及相關信息錄入是否及時準確,月末是否及時和銀行對賬,并做好銀行余額調節表及時處理未達賬。
(四)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資金調撥、資金結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公積金賬表、賬賬、賬證是否相符;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足額回收并入賬,逾期貸款是否如實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實。
(五)增值收益的分配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專戶存儲;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是否按規定程序提取。
(六)各項業務收入,業務支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真實合理,計算是否準確。
(七)住房公積金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是否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是否按規定及時計入州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及個人賬戶;手續費收入是否按委托合同標準計提、手續費的審批和支付是否合規。
(八)用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購買國債是否經管委會批準;定期存款結構是否優化,是否做到保值增值。
(九)各項管理費用支出、業務招待費、大宗物資的采購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對單位公章、各類協議、合同及重要物品資料是否分類,造冊登記,妥善保管。
(十一)財務、會計核算的檔案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分類、是否按制度要求的年限妥善保管;各類報表是否及時、準確報送中心領導及相關科室。
(十二)其它需要稽核審計的內容。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日常業務稽核審計的內容:
(一)固定資產購置、入賬管理的審計。
(二)報廢、毀損固定資產是否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三)固定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報廢、報損、殘值收入是否全額入賬。
(四)其它需要稽核審計的內容。
第二十條 計算機系統管理日常業務稽核審計的內容:
(一)網絡信息系統運行是否嚴格按照計算機管理有關規定,實行應用管理員與系統管理員分離制度,是否按制度規定操作,計算機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二)住房公積金電子數據庫是否建立各項數據備份,異地存放,是否建立嚴密的數據存放措施。
(三)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信貸、歸集提取信息系統除日常維護外,是否定期對計算機進行專項維護,并有記錄。
(四)網絡系統的維護、維修、耗材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相關資料是否完整,是否有專人進行管理。
(五)其它需要稽核審計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專項、專案稽核審計的內容,依照特定項目或重要事件具體要求確定。
第五章 稽核審計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條各項日常業務稽核審計應按照稽核審計年度工作計劃安排進行;專項、專案稽核審計,由稽核審計部門根據特定項目或重要事件具體要求擬訂稽核審計方案,報州中心審批。
第二十三條 實施稽核審計項目前,應由項目負責人編制稽核審計方案,確定稽核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報州中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實施稽核審計前三天,應向被稽核審計部門或單位送達稽核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稽核審計人員在結束稽核審計工作后,應提出稽核審計報告,并向被稽核審計部門書面征求意見,被稽核審計部門應當自收到稽核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送交稽核審計部門,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六條 稽核審計項目結束后,稽核審計人員應當按規定整理審計證據,編制稽核審計工作底稿,建立稽核審計檔案,并按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七條經州中心批準的稽核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送達被稽核審計部門,被稽核審計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執行結果,稽核審計部門應作后續審計。
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八條經稽核審計,發現被稽核審計部門或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的,由稽核審計部門建議州中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應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被稽核審計部門不配合稽核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批準的稽核審計結論的單位或個人,州中心或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稽核審計人員不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按照州中心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貸款風險分類說明:正常貸款是指借款人按貸款合同還款期限正常履行還本付息的,稱正常貸款;逾期貸款是指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還款期限履行還本付息的,稱逾期貸款(以合同到期日的次日起計為逾期貸款);呆滯呆賬貸款是指借款人貸款已逾期一年或三年以上的,稱呆滯呆賬貸款。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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