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問答
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簡 介
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州政府直屬正縣級事業單位。涼山州于1997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內設6個職能科室(辦公室、歸集管理科、信貸管理科、稽核審計科、財務核算科、信息管理科),下設17個分支機構(西昌市分中心和16個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主要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借款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涼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政策依據涼山州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印發的《涼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涼山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一定比例按月繳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住房儲金。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免征個人所得稅。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指在上述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籍及港澳臺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
2、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可參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3、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4、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可參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本人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及單位繳存比例。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乘以其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均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其繳存比例。
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歸繳存人個人所有。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繳存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政府勞動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超過繳存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存基數由管理中心每年核準調整一次。
單位與職工個人應同比例繳存,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
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違反《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或補繳;逾期仍不繳存或補繳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限價房)、再交易房。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貸款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購買別墅等豪華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凡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未負有住房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兩年以內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繳存人,須賬戶啟封并重新按時足額繳存滿一年以上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證。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建造、自住住房的,須具有市縣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具有市縣及以上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4、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5、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房屋套數認定標準為借款人(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有人)在擬購房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信息系統中實際名下擁有的房屋套數(含已備案登記的住房)。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額度和單筆可貸額度:
單筆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購建住房價格、借款期限、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單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最高貸款額度。職工在西昌市及州外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每戶家庭最高額度35萬元,在德昌、會理、會東、冕寧、寧南、木里、雷波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每戶家庭最高額度20萬元,其余各縣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每戶家庭最高額度15萬元。
借款人的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并予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不得超過70%;
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5年,購買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應適當縮短貸款年限。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還款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1、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盡量采用住房抵押擔保。
2、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不得用住房公積金作質押擔保。
3、保證擔保。由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或者經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經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抵押人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的評估價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借款人采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出質人必須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按有關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有價證券交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借款人可自愿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由借款人與受委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借款人自銀行發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發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與銀行約定的固定時間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貸款銀行通過信用卡(工資卡)、儲蓄賬戶等代扣。
借款人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同意,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還應同時通知擔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資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借款人提前還貸,用下列方式歸還本息: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按相應擔保合同約定,將抵押物或質押物返還給抵押人或出質人,解除設定的擔保權,并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借款合同終止。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銀行經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同意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借款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1、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并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不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或償還貸款本息的。
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住房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住房、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的。
4、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處置抵押住房或質押物:
1、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2、借款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因重大經濟糾紛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3、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后還款期限三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處置抵押住房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所需費用。
2、扣除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應繳納的稅款。
3、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違約金。
4、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質)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5、剩余金額交還抵(質)押人或借款人。
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時,抵(質)押權人有權繼續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發生貸款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州中心、西昌市分中心及各縣管理部負責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和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人有權向州管委會及州公積金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貸款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在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超過一年未再就業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1、5款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本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配偶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職工夫妻尚未結清住房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其次用于償還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隱瞞住房貸款而辦理了購房提取的視為繳存職工自愿放棄在此之前的償還住房貸款的提取權利。
符合第五條2、3、4、7、8項,只能所在單位為申請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終止繳存手續后并且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才能一次性全額提取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存儲本息,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辦理住房貸款的,只能在一年內(以有效材料證明的時間為準)辦理一次提取手續,提取金額以百元為單位。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支出的70%(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指所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的住房)。
職工已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下同),按期償還貸款滿一年,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職工夫妻雙方提取額合計不能超過上一年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歷年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住房貸款總額。
職工已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符合一次性償還貸款條件,并要求一次性償還住房貸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一次性償還貸款剩余本息。夫妻雙方提取住房公積金合計不能超過貸款剩余本息,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職工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有逾期貸款的,不予批準。
父母與子女共同購買自住住房的,按共有份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屋所有權的共同借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已辦理購房提取后再用該套住房進行住房貸款的,不得進行該筆貸款的還貸提取。
職工租住普通住房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必須是在工作所在地無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面積大于90平方米的,以90平方米計算租金。提取額度為超出家庭收入15%部分。
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1、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2、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符合條件、資料齊備的,在三個工作日內批準辦理完畢;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依據下列不同提取條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備案。
1、購買自住住房,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首付款收據。
2、職工購買二手交易自住房,提供交易過戶后的房屋產權證及納稅發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縣級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所規定的相關資料。
4、職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縣級以上房管部門的鑒定意見、《房屋所有權證》、工程預(決)算方案。
5、職工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相關審批表。
6、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縣級以上鑒定機構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7、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超過一年未再就業,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醫院的死亡通知書或公安部門的戶口注銷證明。
9、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
10、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供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銀行的貸款余額憑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不夠一次性償還貸款,必須先行補足方可提取。
11、職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提供單位的家庭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管部門的租賃登記證明。
職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以轉賬方式直接轉入辦理貸款銀行指定的還款賬戶;其余的以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所在單位的相關賬戶或個人賬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經辦人員統一辦理。源于四川在線/圖源于百度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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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州政府直屬正縣級事業單位。涼山州于1997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內設6個職能科室(辦公室、歸集管理科、信貸管理科、稽核審計科、財務核算科、信息管理科),下設17個分支機構(西昌市分中心和16個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主要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借款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涼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政策依據涼山州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印發的《涼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涼山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一定比例按月繳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住房儲金。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免征個人所得稅。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指在上述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籍及港澳臺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
2、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可參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3、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4、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可參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本人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及單位繳存比例。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乘以其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均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其繳存比例。
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歸繳存人個人所有。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繳存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政府勞動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超過繳存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存基數由管理中心每年核準調整一次。
單位與職工個人應同比例繳存,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
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違反《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或補繳;逾期仍不繳存或補繳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限價房)、再交易房。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貸款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購買別墅等豪華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凡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未負有住房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兩年以內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繳存人,須賬戶啟封并重新按時足額繳存滿一年以上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證。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建造、自住住房的,須具有市縣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具有市縣及以上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4、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5、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房屋套數認定標準為借款人(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有人)在擬購房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信息系統中實際名下擁有的房屋套數(含已備案登記的住房)。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額度和單筆可貸額度:
單筆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購建住房價格、借款期限、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單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最高貸款額度。職工在西昌市及州外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每戶家庭最高額度35萬元,在德昌、會理、會東、冕寧、寧南、木里、雷波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每戶家庭最高額度20萬元,其余各縣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每戶家庭最高額度15萬元。
借款人的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并予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不得超過70%;
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5年,購買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應適當縮短貸款年限。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還款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1、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盡量采用住房抵押擔保。
2、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不得用住房公積金作質押擔保。
3、保證擔保。由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或者經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經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抵押人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的評估價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借款人采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出質人必須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按有關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有價證券交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借款人可自愿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由借款人與受委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借款人自銀行發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發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與銀行約定的固定時間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貸款銀行通過信用卡(工資卡)、儲蓄賬戶等代扣。
借款人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同意,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還應同時通知擔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資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借款人提前還貸,用下列方式歸還本息: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按相應擔保合同約定,將抵押物或質押物返還給抵押人或出質人,解除設定的擔保權,并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借款合同終止。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銀行經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同意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借款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1、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并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不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或償還貸款本息的。
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住房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住房、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的。
4、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處置抵押住房或質押物:
1、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2、借款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因重大經濟糾紛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3、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后還款期限三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處置抵押住房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所需費用。
2、扣除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應繳納的稅款。
3、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違約金。
4、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質)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5、剩余金額交還抵(質)押人或借款人。
處置抵押住房、質押物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時,抵(質)押權人有權繼續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發生貸款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州中心、西昌市分中心及各縣管理部負責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機構和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人有權向州管委會及州公積金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貸款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在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超過一年未再就業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1、5款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本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配偶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職工夫妻尚未結清住房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其次用于償還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隱瞞住房貸款而辦理了購房提取的視為繳存職工自愿放棄在此之前的償還住房貸款的提取權利。
符合第五條2、3、4、7、8項,只能所在單位為申請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終止繳存手續后并且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才能一次性全額提取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存儲本息,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辦理住房貸款的,只能在一年內(以有效材料證明的時間為準)辦理一次提取手續,提取金額以百元為單位。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支出的70%(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指所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的住房)。
職工已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下同),按期償還貸款滿一年,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職工夫妻雙方提取額合計不能超過上一年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歷年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住房貸款總額。
職工已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符合一次性償還貸款條件,并要求一次性償還住房貸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一次性償還貸款剩余本息。夫妻雙方提取住房公積金合計不能超過貸款剩余本息,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職工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有逾期貸款的,不予批準。
父母與子女共同購買自住住房的,按共有份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屋所有權的共同借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已辦理購房提取后再用該套住房進行住房貸款的,不得進行該筆貸款的還貸提取。
職工租住普通住房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必須是在工作所在地無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面積大于90平方米的,以90平方米計算租金。提取額度為超出家庭收入15%部分。
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1、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2、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符合條件、資料齊備的,在三個工作日內批準辦理完畢;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依據下列不同提取條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備案。
1、購買自住住房,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首付款收據。
2、職工購買二手交易自住房,提供交易過戶后的房屋產權證及納稅發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縣級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所規定的相關資料。
4、職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縣級以上房管部門的鑒定意見、《房屋所有權證》、工程預(決)算方案。
5、職工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相關審批表。
6、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縣級以上鑒定機構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7、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超過一年未再就業,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醫院的死亡通知書或公安部門的戶口注銷證明。
9、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
10、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供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銀行的貸款余額憑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不夠一次性償還貸款,必須先行補足方可提取。
11、職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提供單位的家庭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管部門的租賃登記證明。
職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以轉賬方式直接轉入辦理貸款銀行指定的還款賬戶;其余的以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所在單位的相關賬戶或個人賬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經辦人員統一辦理。源于四川在線/圖源于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