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對刑事偵查明的監督調研報告(1)
檢察對刑事偵查明的監督調研報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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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12-18毛震貴
淺議檢察對刑事偵查的監督 xxx xxx
偵查權是指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它雖然只直接關涉到少數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著極強的力度,極易造成嚴重后果,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害。偵查是重要的審判前程序,在整個訴訟活動中處于靠前位置,偵查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以后各個環節階段的質量,合理合法的偵查才能帶來公正的審判結果。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會帶來腐敗,偵查權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是防止權力異化的重要途徑。在我國,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監督立案,偵查、審判、執行整個訴訟過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監督將是消除現存弊端的關鍵,本文將對檢察院在偵查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當前偵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可以肯定我國各級偵查機關對刑訴法中有關偵查的制度和規范的執行情況,總的是好的,但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偵查權缺少制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進而影響案情的切實查證。
1.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都有,主要發生在某些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難以劃清,擔心把人放掉會放縱罪犯;二是偵查工作出現“反復”,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偵查陷入僵局,羈押期滿而未能結案;三是少數案情確實復雜,雖經批準延長羈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關規定處理。五是由于鑒定的原因等等。
2、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誘供、套供、騙供等問題時有發生。
3、偵查活動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結合起來。如在嚴打斗爭中,偵查手段的選擇缺乏合理性,傾向于選擇最嚴厲的方法,從而使嚴打的概括性精神轉向具體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應有的傷害。
4、其他不按刑訴法辦事的情況。例如,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對詢問筆錄中遺漏或差錯提出實事求是的補充或改正意見;實施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偵查行為不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等等。
二、檢察對刑事偵查監督的途徑、方法及其不足。
我國檢察院目前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途徑主要有: (1)通過審查逮捕、起訴工作進行監督。
(2)通過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有關偵查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3)通過受理有關控告進行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因此,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及時審查,發現偵查活動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處理。
(4)通過審查偵查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三十條中有相應規定。
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的具體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通知糾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方法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
(2)書面通知糾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方法適用于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即對于偵查活動中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3)追究有關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在采取偵查措施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目前偵查監督機制的不足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我國警檢關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偵查,檢察機關主要負責起訴。檢察機關無權指揮公安機關。偵查和起訴在程序上被明顯分開,偵查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偵查機關獨立進行偵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主要通過批捕和審查起訴進行監督。這種模式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檢察機關實施監督的滯后性和被動性,往往導致難以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違法,不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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