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覺縣六舉措推進政務服務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真正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及時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錄和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優化整合項目審查、 審批環節,嚴禁變相設施門檻和增加企業負擔,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政府不再審批。
二是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設立審批的原則,最大限度取消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各類登記、年檢、審核、備案等行政審批或管理措施。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除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行業(含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需要設立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資質資格許可一律予以取消。除食品、藥品和國家明確規定的重點工業產品以外,一般性工業產品不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改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取消,今后不再批準設立和臨時設立達標、評比、評估項目。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依據國家和省的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具體認定。
四是清理收費項目。凡無法律法規規定或未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凡未經國務院、省政府及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共同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五是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有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六是加強依法行政。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嚴格遵守行政決策程序,落實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聽取意見、決策后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決策糾錯機制。深化政務公開,推進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健全服務對象評價制度。完善政務服務體系,推進“兩集中、兩到位”,全面實行并聯審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規、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對承接、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盡量簡化程序,公開辦理要求,明確辦理時限,接受社會監督。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及時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完善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提高政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是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設立審批的原則,最大限度取消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各類登記、年檢、審核、備案等行政審批或管理措施。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除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行業(含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需要設立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資質資格許可一律予以取消。除食品、藥品和國家明確規定的重點工業產品以外,一般性工業產品不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改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取消,今后不再批準設立和臨時設立達標、評比、評估項目。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依據國家和省的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具體認定。
四是清理收費項目。凡無法律法規規定或未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凡未經國務院、省政府及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共同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五是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有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六是加強依法行政。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嚴格遵守行政決策程序,落實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聽取意見、決策后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決策糾錯機制。深化政務公開,推進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健全服務對象評價制度。完善政務服務體系,推進“兩集中、兩到位”,全面實行并聯審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規、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對承接、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盡量簡化程序,公開辦理要求,明確辦理時限,接受社會監督。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及時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完善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提高政府法治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