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中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除中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中心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 中心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中心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中心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中心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七條
中心依法指定本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1名負責人和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并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向中心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中心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十條 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中心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中心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中心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
中心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 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中心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中心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中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中心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供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中心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
中心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中心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中心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源于涼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