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養犬的通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養犬的通告
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西昌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西昌市全市范圍實行犬只強制狂犬病免疫制度。養犬人應攜帶犬只到市農業農村局進行免疫,領取和拴掛犬只免疫標志,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未依法對犬只實施免疫的,由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農業農村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西昌市各街道辦轄區、近郊區及工礦區、游覽區、車站、機場為犬類限養區。限養區飼養犬只應符合《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養犬人應在養犬之日起30日內攜犬只免疫證明,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辦證。通告發布前已經養犬的,應在通告發布后60日內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辦證。
四、《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在養犬登記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年檢。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五、養犬人攜犬外出時應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所養犬只束長度不超過3米的鏈(繩)進行牽領。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攜犬出戶,應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對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飼養的犬只,不得影響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者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市級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相關鄉鎮及社區(村)依法對各類違法、不文明養犬行為實施規勸,并由有權部門依法處理。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來源:西昌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